印度易瑞沙专利 
 

易瑞莎是2003年在美国上市的,主要专利2016到期,反推申请日大概刚好卡在1995左右。2012年阿兹利康,即易瑞莎的原研药厂再次向印度专利局提出专利请求再次被驳回,由此推断易瑞莎吉非替尼在印度是不受专利保护的。
 

而2005年以前上市的专利药,由于印度当时的专利法是不承认新化学结构的,只对合成工艺等授予5年的保护,因此绝大部分的国际专利药,是无法在印度获得专利的。而印度入世后政府承诺,在 2005 年1 月1 日后,即颁布新的专利法(所以2005年本身也是一个分水岭),对1995 年以后申报专利的药品,提供为期20年的产品专利保护。那么,如果在1995年以前申报专利,至2005年已经上市并且专利还没有过期的药品是活得不了在印度的对应专利的。
 

印度的仿制药不构成侵权一般分三种情况,一个是未在印度获得专利,一种是专利已经过期,还有一种是专利强制许可。而除了专利过期的情况以外,在除印度以外地区销售,除非该国该专利药未获得专利或者也被该国强制许可了,否则构成侵权。而药品销售本身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并不只是考虑是否专利侵权,已在另一个国家上市就能在另一个国家随便卖的。在不同的国家销售,需要要走注册,上市等手续,一般都要进行一定数量的临床试验以验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生产企业也需要进行GM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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